1.2008年8月14日,蒙城县法院做出重审判决,宣告孙老三无罪,蒙城县检察院不服,提请亳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2.同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全面排查,同时注重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
3.宣判后,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为由提出抗诉。
4.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其规定十分笼统.
5.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修改后,安徽省第一起由控申部门提出抗诉的刑事再审案件。
6.综上所述,鄂温克旗检察院以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了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的支持。
7.这之后,谢鹏飞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而检方则认为量刑偏轻提起抗诉。
8.随后,银川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9.不料,上级又指令要求对一审进行抗诉,孟宪君被点名操刀撰写抗诉书,并被临时任命为市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10.为维护社会公义,不让有冤情的人“沉冤莫白”,更不让该受惩处的人逃避法网,深圳市检察院去年对法院判决的案件刑事和民事共232宗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
11.7月30日上午9点,在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检察宣告庭内,检察官褚仁普正就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不抗诉决定向被害人金某的近亲属进行公开宣告。
12.这一判罚引起了海丰检察院的异议,该院以“量刑奇轻,重罪轻判”为由对此案提起抗诉。
13.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在刑事抗诉中坚持做到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重罪轻判与轻罪重判监督并举,既要敢抗,更要善抗。
14.对认为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案件提出刑事抗诉376件,对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199件。
15.“重罪轻判”海丰检方提起抗诉。
16.正义网山东8月6日电(记者卢金增通讯员孙宏健徐光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审监庭近日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抗诉案件,该市检察院控申处派员出庭应诉。
17.同时,实践中司法不公和权力制衡等问题也决定了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
18.检察院提起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是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
19.此前,最高检复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今年2月10日向最高法提起抗诉。
20.辉瑞公司在美国提起抗诉。因为上诉法院的判决还没有确定,所以辉瑞公司还保持它的名声。
2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2.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3.首尔检方表示,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24.法院一审宣判后,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畸轻,罚不当罪。
25.山东招远案受害者家属否认撤回抗诉申请因收钱。
26.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7.如果省检察院不支持的话,撤回抗诉。
28.此次,是检察机关第二次提出抗诉,抗诉机关是之前撤回抗诉的保定检察院。
29.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其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30.在查阅了相关案卷资料后,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汉滨区检察院的抗诉不当,遂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
31.市检察院认为,案件原公诉机关即抗诉机关惠阳区检察院抗诉不当,因此向惠州中院提起撤回抗诉。
32.南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终被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回抗诉。
33.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撤回抗诉。
34.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受害者家属撤回抗诉申请。
35.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36.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7.山东招远麦当劳血案二审,受害者家属否认撤回抗诉申请因收钱。
38.法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法院撤回抗诉。
39.惠州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惠州中院撤回抗诉。
40.经济、行政裁判的申诉,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有错误的,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41.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前提不成立,因为判断法院裁判是否错误的标准难以确定,检察院的判断能力并不高于甚至低于法院.
4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3.对于法院的从轻判决,检察院不满,很快提起抗诉,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44.这两天,苏越的爱人安雯在微博上爆出,苏越经法院重审改判15年之后,检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目前北京市高院已经受理了该抗诉案,准备再次审理。
45.本报讯近日,经原阳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罗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
46.改判后,涞源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47.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